三、毒理学试验项目(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表3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①②③
注:①修护类指(趾)甲产品和涂彩类指(趾)甲产品不需要进行毒理学试验。 ②对于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产品,除表中所列项目外,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③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④沐浴类、面膜(驻留类面膜除外)类和洗面类护肤产品只需要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⑤免洗护发类产品和描眉类眼部彩妆品不需要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 表4 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①②
注:①除育发类、防晒类和祛斑类产品外,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产品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 ②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③即洗类产品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只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④进行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或选用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⑤涂染型暂时性染发剂不进行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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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检验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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