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卫生许可办理流程一、办理对象 广东省内(不含广州、深圳两市)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
二、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0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3.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4.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第42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下放给广州、深圳市政府。
三、办理条件 1. 广东省内(不含广州、深圳两市)符合《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企业; 2. 申报资料符合要求。
四、所需材料 1.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 4. 生产的产品目录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5. 主要生产设备、质检检测仪器清单; 6. 申报卫生用品的需提供生产环境检测报告,生产皮肤粘膜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除外)需提供净化车间洁净度的检测报告; 7. 生产用水检测报告(抗抑菌制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灭菌剂和皮肤粘膜消毒剂提供); 8.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生产企业现场审核意见书; 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范围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指南 、服务对象 在广东省辖区(广州、深圳除外)范围内生产、经营的不需要行政审批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
二、受理条件 申请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登记,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广东省内(不含广州、深圳两市)生产消毒产品的企业; 2. 生产、经营的不需要行政审批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
三、申请材料 1.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登记表》 2.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3. 市售产品标签及说明书 4. 检验报告结论页原件 5. 产品检验报告 6. 产品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 7.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8. 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复印件 9. 产品材料及配方 10. 消毒器械元器件、结构图原件 11. 委托生产的还需提供委托生产合同、被委托方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12. 在华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 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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